廖一明 刘翠莲 赵娟
摘要:本文对心理咨询督导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各国督导实践的政策与行业规范、我国督导工作的开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文献回顾。
关键词:心理督导 综述
督导(supervision)是指在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控制情形下,受督导者接受督导者的观察、监督并提供指导的活动。心理咨询与治疗是高度复杂的专业工作,需要长期、正规的院校教育、继续教育及持续不断的临床督导来保证和提高专职人员专业水平。在职前资格教育中需要有经验的督导者为受训者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帮助受训者掌握实际咨询技巧,促进受训者自我认识与成长,协助受训者了解专业角色,培养职业道德。在职后也需要督导进行定期的专业指导与支持,以协助咨询师不断改进咨询工作,减少无效与有害的咨询;学习和掌握新的咨询技巧;解决疑难与危机个案,处理负面情绪,保持身心健康。督导在维持职业标准与协助受督导者专业成长及专业认同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督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既是心理咨询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对高校这一蓬勃发展的新兴领域开展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的迫切要求。
1 国外心理督导的实践与研究
国外心理咨询督导的实践与研究已开展逾百年,拥有较成熟的行业经验、制度体系及丰富的研究资料。
1.1 国外心理督导的历史沿革
弗洛伊德是心理治疗史上的第一位心理治疗督导师,他的督导开始于1902年,第一次有记载的精神分析督导发生在对5岁的赫伯特•格拉夫的治疗中(“小汉斯”;Freud,1909)。正式的心理治疗督导是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由马克思.埃廷根(Max Eitingon) 首次在柏林精神分析学院进行。埃克斯坦和奥勒斯坦(Ekstein & Wallerstein) 是最早建立督导模型的人。而Carl Rogers是最早采用电子技术记录面谈过程并将记录用于督导用途的人之一,在那之前,督导完全是以被督导者自我报告的形式进行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督导开始逐渐在整个助人专业中引起重视并得到大量研究。近30年,西访发达国家临床督导领域得到迅速的发展,成立督导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督导培训体系和行业惯例,不仅有明确的督导课程,培训目标,还有相应的法律、伦理和认证制度。
1.2 国外心理督导的理论研究
根据霍洛韦的概述,督导理论模型可分三大类:第一类是基于各种心理治疗理论的各种模型;第二类是基于职业训练和督导经验发展的发展模型;第三类是基于督导师和督导者的期望和行为的基本特征的社会角色模型。
发展性模式源自发展心理学的概念,最受研究者青睐的是斯托尔滕博格(1981)的整合发展模型,斯科夫霍特和罗内斯塔德的六阶段发展模型,洛根比尔、哈迪和德尔沃斯(1988)的三阶段发展模型。这些模式主张督导者的督导架构与风格,要能配合受训练者身为咨询师的发展阶段。整合发展模型强调咨询师发展在四个督导水平层次中的三个结构方面的变化发展。六阶段发展模型强调咨询师发展的外行助人者、初级学生、高级学生、新任专业人员、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高级专业人员六个阶段和相应的督导主题。三阶段发展模型强调咨询师发展的停滞,疑惑和整合三阶段以及被督导者八个基本发展问题。
社会角色模型认为督导者的地位是建立在一些角色上,督导者一旦履行这些角色,即会形成一些期望、信念、与态度。当督导者表现出符合期待的行为时,有助于受训练者感受到督导者行为的一致性与确定性。代表性的有伯纳德的区别模型,霍金斯和肖赫特的督导七眼模型和霍洛韦德系统模型,根据大量理论家提出的督导师角色,这些角色涉及教师、顾问、治疗师、推动者、讲师、评价者、监控者、示范者、管理者等等。
此外,国外文献中对督导的具体进展、作用机制等都进行了大量实证性研究,尤其是近年来,对督导效果的研究和评估越来越多,对好的督导、无效督导、坏的督导以及有害的督导等都有研究。对督导所进行的理论模型与实证性研究,为督导的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1.3国外心理督导的实践探索与机制建设
随着督导理论的发展,督导干预方式也趋向多样化,国外督导干预方式主要有个别督导、团体督导、现场督导、网上督导等形式,其中个别督导是专业化训练的基础,职业发展的基石。督导的方法、形式和技术主要包括:自我报告、过程记录和案例记录、录音、录像、反省过程、现场观察以及以高科技为媒介的督导。
近3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临床督导的相关准则与条例,如督导师伦理道德规则、督导师资格标准、被督导者的权利法案、督导协议、咨询督导和约范本、督导职业声明等,规定了从业执照的申请者必须累积的督导数量;督导的条件(如督导时间和职业活动的时间的比率、什么样的督导可以小组形式进行、什么人可以对他人进行督导);督导师的资格和水平。
美国于1978年成立咨询员培训和督导协会,制定了咨询督导标准和咨询督导伦理指南,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督导的实行。美国对申请心理学家和心理咨询师的从业执照者要求申请者具备一定的接受有督导资格的专家督导的工作或培训经历,一般不少于两年(3000小时)。
英国督导协会明确规定,咨询者必须接受常规的督导。英国坚持终身性(lifelong)的咨询督导模式。督导的执行者通常由有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员组成,独立地行使职责。坚持每月进行督导,个体督导一般维持在每月 1 到 1.5 小时。
德语国家对心理治疗师接受督导的要求非常详尽和严格,包括个人督导(150小时的以精神分析为导向的个人督导),小组督导(70次的各2小时的以精神分析为导向的小组督导,60次2小时行为治疗为导向的小组督导);治疗实践(精神分析方面--要求完成对10个案例的完整的问诊和3个已经完成治疗的督导案例,治疗时程需超过150个小时;行为治疗导向--要求完成对10个案例的行为分析,6个已完成治疗的督导案例以及超过150个小时的治疗时程)。
表1 西方各国对心理咨询师或治疗师接受督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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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英国 |
德语国家 |
申 请 资 格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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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督导(几百小时到数千小时); 如加尼福利亚州规定督导不少于2年3000小时; 许多州规定接个案与接受督导的时间比是4:1。 |
450个小时正式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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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资格 后 |
未作统一规定,但强调接受继续教育与督导 |
每月1-1.5小时督导;终身督导 |
终身督导 |
2 港台心理督导发展与研究
香港在培养心理咨询硕士时,规定一年级需要进行500小时个案见习(各流派),二年级开始250小时(专门学派)的见习。见习中,必须参加10人小组督导,每5小时个案配1小时督导。毕业之后自发组织督导,如香港理工大学规定5人左右的小组督导1年36小时,1年18小时个人督导。香港城市大学有四名专业心理咨询员,学校专门聘请了一位在英国受过心理分析专门训练并有丰富咨询经验的督导,每两周为每位咨询员安排3小时督导。督导者不仅协助受导者分析认识自我,而且对受导者的工作提供建议。
台湾将心理咨询督导作为心理咨询师继续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以立法的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他们规定学校心理辅导人员必须到专门机构接受一定时间的实习研修,每周至少有一小时,由实习机构的督导进行直接督导,且每周两小时,由任课教师主持团体督导。台湾非常重视辅导教师的个人成长,要求在督导人员的督导下,通过测验、会谈、团体咨询、录影录音、自我评估等方式,以了解自己的优缺点及咨询风格。台湾对督导的过程与机制作了许多实证研究,其中
3 国内临床督导的发展与研究
3.1 中国临床督导实践与研究现状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大城市,有部分心理治疗师们组成同行督导的小团体,尝试临床督导实践。个人督导在以“中德班”为代表的培训中,有比较多的开展。我国目前各种心理咨询培训中,还主要是以咨询理论、技术的讲解为主,部分机构采用了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方式,虽然注意到了督导的作用,但行业内还没有系统的实践指导体系,十多年来一直靠个别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自己探索。
2001年8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2005年8月又颁布了新版《标准》。试行条例中对高级咨询师规定了业务督导、工作实践督导和下级心理咨询师个人心理健康督导的职责要求,但与实践中的临床心理督导存在不小的距离。
2007年初,中国心理学会制定了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督导师注册暂行办法,提出注册心理督导师的标准,现在,全国有108名咨询师或治疗师成为首批注册心理督导师。但专业协会的这一行动目前还无相应的政策法律文件保证其权威性。
我国对临床督导工作的研究,数量上可以说是凤毛麟角,研究的内容还停留在基础阶段,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临床督导的研究重点主要侧重于对西方国家临床督导研究成果的介绍,以及对我国临床督导的指导作用的阐释。
贾晓明和安芹等对北京9所高校的11名咨询员进行了封闭式团体督导,该研究评估了团体督导的效果,针对促进团体督导成效的因素及其适应性进行了讨论。陈祉妍、沈东郁、吴和鸣等就我国同行小组或同辈督导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很多可操作性的建议。中国心理卫生杂志曾经两度开专栏,就“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督导的意义与作用”和“对心理治疗工作中进行小组督导工作的探讨”,邀请一批专家进行讨论。樊富珉等就“督导的作用与意义、督导的类型、督导的实施原则、督导者和被督导者的条件、督导的目的和步骤和我国督导的现状和建议”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3.2 我国临床督导存在的问题
(1)对临床督导作用的认识不够。 我国心理咨询界在大量短期培养临床工作者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对督导工作的重视程度与这一职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非常大的差距。
(2)现有相当部分督导本身并没有接受过督导的体验或培训。因缺乏理论指导,结果只能运用一般常识进行工作,在组织、整合及传递经验的效率上,便大打折扣。
(3)没有统一的督导制度。目前一些专业协会和机构虽然对督导的角色要求、权利与义务、督导原则、法律和伦理规范作了一些粗略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还难以有效运作。
综上所述,督导这一专业活动本身必须建立在专业制度体系与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在我国开展督导的相关研究,对督导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指引是当前心理健康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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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高校心理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作者姓名:廖一明(第一作者) 刘翠莲 赵娟
工作单位:同济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通讯地址:同济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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